编者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CEP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历时八年,是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为了更好地帮助广东各涉农机构及企业了解、掌握RCEP知识,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交流合作处和各相关处室的指导支持下,广州南方学院(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中山大学政务学院MPA校友会数字化专委会通过“RCEP与数字三农”等传播平台,11月29日起开设“RCEP专家解读”栏目。第二期嘉宾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专家、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专家之一的北京海关原一级巡视员冯学平先生。


第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及配料博览会(食博会)期间,于10月17日在东莞专门举行“RCEP与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 专家研讨会。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主任马洪涛、副主任张晓婉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正厅职)陈东出席了专家研讨会。


冯学平先生出席“RCEP与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 专家研讨会

01通关便利化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简介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TBT协定》和《SPS协定》所涉及技术措施的总和。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协定》),对各成员制定涉及贸易货物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及结果予以规范。《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对各成员制定涉及贸易中食品、农产品、动植物产品疫病、疫情、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等管控措施的行为及结果予以规范。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中国在加入WTO后以及研究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有关的协议过程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作为我们中国的自创非WTO的一个词汇,它们有三种含义:一是作为统称用来合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管辖的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技术性措施;二是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个术语,可以避免“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个词汇对社会公众的误导,以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技术性措施都是技术壁垒,有助于社会公众理解“技术性措施”的二重性,“措施”本身不一定是“壁垒”;三是由于《SPS协定》的形成比《TBT协定》晚了近十五年,使用这个术语可以同时涵盖两类措施,避免人们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壁垒作用的时候惯性地只谈TBT措施,而忽视或淡忘了与食品、农产品、动植物产品有关的SPS措施。

现在国际上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SPS和TBT)是以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所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协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技术法规规定基本要求,标准予以细化、量化;技术法规是制定技术标准的法律依据,标准是技术法规的技术支撑。技术法规规定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验证对其的符合性;技术法规是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法律依据,由于技术法规的根本属性是强制性,据之进行的合格评定则是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规定量化指标、操作方法等,合格评定程序验证对其的符合性;技术标准是制定合格评定程的技术依据,由于标准的根本属性是自愿性的,据之进行的合格评定则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广义)、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这三类措施既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三种基本形式,又是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在体系化的作用下:1+1+1>3。

技术贸易措施特点是:涉及范围广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内容上的复杂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使用上的灵活性、实施效果的不公平性以及影响和扩散效应的连锁性技术贸易壁垒则具备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上的复杂性、内涵上的歧视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对外对贸易障碍的有效性和发展变化的动态性。因此技术贸易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具有相似性,其区别在于技术贸易壁垒其实质是不合理。

RCEP“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定适用WTO中SPS的定义,“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规定适用WTO中TBT的术语及定义,且RCEP中第五章与第六章规定的目的、范围与实施措施与WTO中TBT、SPS协定中的规定类似,RCEP中第五章和第六章中的内容可视为RCEP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总的来说,RCEP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WTO的基础上,强化了进口缔约方在制定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提升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落实水平。

RCEP技术贸易措施第五章涉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方面,RCEP对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植物卫生、食品安全等SPS措施做出约束性规定,其目标是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同时通过减少对RCEP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消极影响来便利贸易。与WTO/SPS协定要求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五大变化:

一是用“风险分析”替代“风险评估”。RCEP将WTO/SPS的“风险评估”概念拓展为“风险分析”。WTO/S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基于风险评估制定实施SPS措施,但对风险评估的实施并未详细规定,导致各成员国使用风险评估的随意性,风险评估过程不透明、风险评估时限性要求不高等漏洞使得以风险评估为由阻碍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成为保护本国利益的有效工具。RCEP通过引入“风险分析”新规则给进口国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信息窗口,使得出口国更易获取风险评估过程信息并参与其中,拥有了更大的主动权,从而可以及时规避进口国随意以风险评估为由阻碍产品进口的风险。

二是全面使用“紧急措施”概念。RCEP将WTO/SPS协定中紧急情况下采取SPS措施的例外情形凝练为“紧急措施”,特设一节进行规制。WTO/SPS协定允许成员国在面临健康保护威胁等紧急情形下直接采取SPS措施,无须通报其他成员国、接受评议。但该例外情形成为各成员国实施贸易保护的常用工具,对国际贸易影响重大。RCEP专门针对紧急措施,通过信息通报、措施评估审查、实施理由说明等方式对其进行规制,使紧急措施实施形成闭环,从而变进口国占据主动的单边行动为多方参与的互动过程。

三是进口检查要求更加具体。RCEP特设一节对进口检查进行更具实操性的规制:RCEP不仅沿用WTO/SPS协定对进口检查“优先考虑WTO/SPS委员会相关决定以及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要求,更强调进口检查要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而且在检查出不合格时对违规处置形成闭环,避免进口国依据违规结果单边无限扩大禁限范围、阻碍贸易发展,促进利益相关成员国共同解决违规问题。

四是RCEP建议有关争议磋商机制在程序和机制方面比WTO的SPS标准更高,更具体全面的通报机制(如透明度要求的提高)。WTO的SPS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包括法规的公布、咨询点、通知程序三个方面的内容,而RCEP除了专门设立条款对以上问题细化规定之外,还对于透明度的一般条款提出了高标准。RCEP将联络、合作磋商等问题纳入货物委员会管理更能突出和适应当前新冠疫情下加强全球合作的需要。

五是RCEP协定加强了在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条件的条款对WTO的SPS此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如增加进出口缔约方的义务以及向货物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RCEP技术贸易措施第六章涉及“标准和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TBT)。本章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进一步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RCEP对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做出约束性规定,其目标是便利RCEP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与WTO/TBT协定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四大变化:

首先,成员国间TBT合作更加紧密。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其次,标准差异更加透明。RCEP成员国须应其他成员国请求提供本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分析,并在费用上不得差别对待。

再有,对标国际标准“非特例化”。削减了RCEP成员国采纳国际标准的例外情形,进一步将各成员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统一,以此保证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最后,TBT信息交流更加顺畅。鼓励成员国在标准化相关的领域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交换标准信息、标准制定程序相关的信息;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国际标准化活动。相较于WTO/TBT,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TBT信息交流合作的具体内容。这表明,成员国的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更便捷地获取进口贸易国的标准化信息。

“RCEP与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 专家研讨会上冯学平先生做主题演讲

02东盟成员食品和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概要

冯先生详细介绍了12项影响农产品和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国际贸易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强调要注意非传统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安全问题。

另外,重点介绍日本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政策概览,重点介绍了相关机构设置、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进口程序的监测、检查、命令检查的流程,以及其他东盟的成员的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准入政策概览。

关于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有关检验要求方面,冯先生介绍了出口农产品食品有关海关检验检疫要求指引,强调企业一定要关注海关现在检验检疫的流程和变化;以出口水果为例重点介绍了RCEP成员对从我国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文件资料准备等。

最后,他提供了东盟成员的SPS、TBT咨询点的联系方式,提醒大家关注拟出口产品的对方国家或地区SPS、TBT的法规、标准以及通报评议内容,及时了解各成员国的法规、标准和要求。

03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建议

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分国家地区、不分产品行业种类、不分国家大小广泛普遍存在,而且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和复杂隐蔽!要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是善于应对,二是有效应对,三是合理应对!要善于利用国际规则和科学技术应对贸易壁垒,要消化吸收发展改进提高,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合规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基于此,冯先生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提出7点建议:

一是积极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评议、解析、应对工作,提升国际市场话语权。

二是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和国际先进产业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鼓励技术机构在产品研发、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助力企业提升应对能力,极获得市场准入主动权。

四是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抱团”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变“技术壁垒”为产品升级的“技术台阶”,制定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促进产业升级和质量提升。

五是关注国际国内经贸新形势和产业发展新趋势,重视并加强对各类开放平台的规则研究,善用规则进行战略规划。

六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贸易“合规性”,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

七是创新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动植物无疫区(区域化)建设,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他最后总结强调: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符合进出口法规和标准与合格评定要求,进出口贸易顺利的关键是合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与诚信,本质是保证产品质量与安全尤其是符合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等重大疫病和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防控规定和农产品食品安全要求,手段是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有效认证或认可【加强动植物无(非疫区)建设、生态原产地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海关AEO认证和碳标签认证】,以保证安全准入和通关便利!希望广大进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合规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

“RCEP与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专家研讨会后,冯学平先生(图右2)与其他演讲嘉宾合影留念。

稿件来源于RCEP与数字三农,原题为《RCEP专家解读②|冯学平:RCEP成员食品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要》。

        【粤有数编发:德华】